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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算工資是按實際出勤天數(shù)來算的,勞動者實際出勤28天,用人單位按21天為全勤算工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超出額定工時的加班費。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ǘ┯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谛菹⑷展ぷ鳎植荒馨才叛a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5、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6、 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7、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8、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jiān)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9、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ǘ┚懿恢Ц秳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工資的; ?。ㄈ┑陀诋?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 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1、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12、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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