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銷售舊貨的增值稅政策,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規(guī)定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zhí)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chǎn),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4、2.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5、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6、(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7、【紅色字體部分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標簽: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與本網(wǎng)站立場無關。財經(jīng)信息僅供讀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jù)此操作,風險自擔。 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