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D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生的當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fā)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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