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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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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jié)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jié)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wěn)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3、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4、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

5、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

6、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

7、承包地不得買賣。

8、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

9、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10、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11、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2、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13、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可持續(xù)利用。

14、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15、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yè)生產能力。

16、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17、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shù)剡M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18、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

1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0、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1、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22、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23、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24、 第十三條 發(fā)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fā)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jiān)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25、 第十四條 發(fā)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26、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27、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28、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29、 第二節(jié)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xié)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30、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31、 第三節(jié)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32、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33、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34、 第二十一條 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35、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fā)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fā)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36、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37、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38、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39、 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guī)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40、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41、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42、 第四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43、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4、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fā)包方。

45、承包方不交回的,發(fā)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6、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47、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48、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9、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50、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51、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

52、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

53、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54、 第三。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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