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古代諸侯五等爵位,五等爵位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中國古代爵位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
2、先秦爵制,與世襲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權(quán)力的標(biāo)志。
3、秦以后的爵制(分賜爵與封爵),與先秦爵制的性質(zhì)有所不同。
4、爵不具備行政職能,主要用來確定皇親、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和經(jīng)濟(jì)權(quán)利。
5、 先秦文獻(xiàn)中有關(guān)爵制的記載,主要見于《孟子·萬章下》。
6、所舉周代爵稱,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
7、年代稍晚的《禮記·王制》,則將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謂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
8、文獻(xiàn)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準(zhǔn)確,學(xué)者尚存異議。
9、但參照甲骨、金文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詳,商制細(xì)節(jié)難明,只有西周至戰(zhàn)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
10、 商制,文獻(xiàn)所記有侯、甸、男、衛(wèi)、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
11、殷墟甲骨資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
12、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
13、殷邦邊境和邦境內(nèi)的君長,被分別稱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
14、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
15、方伯和侯、伯稱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guān)系的親疏差別。
16、 有的學(xué)者認(rèn)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稱,目前尚無定論。
17、 西周春秋爵稱,可大致分為王、公、侯、伯、子、男六級: 王。
18、在周王朝轄區(qū)內(nèi),王是指周天子而言。
19、另有個別并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呂王、豐王等,都屬戎狄首領(lǐng)。
20、春秋金文中的稱王諸侯,仍限于同周室關(guān)系較疏的蠻夷君長,即徐、楚、吳、越四國。
21、 公。
22、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稱公,所見有周公、召公、畢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
23、可以肯定的稱公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24、 侯。
25、西周春秋時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稱是侯。
26、金文所見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諸侯,如■(燕)侯、魯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
27、稱侯的異姓國君,除與周室關(guān)系非同尋常的姜齊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齊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國,有鑄、陳、紀(jì)等。
28、 伯。
29、西周時代稱伯的諸侯,多為文獻(xiàn)記載較少的小國之君,有的是畿內(nèi)封君,如榮伯、井伯、杜伯、單伯、散伯、徵伯、過伯、夷伯等。
30、春秋時代明確稱伯的國君,主要有鄭伯和曹伯。
31、 子。
32、金文中的子明確屬于爵稱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
33、文獻(xiàn)中其他諸子,尚無金文印證。
34、 男。
35、《春秋》所見男爵僅有許國。
36、1967年陜西長安縣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許)男所作銅鼎,證實(shí)許國國君的爵稱確為男爵。
37、 戰(zhàn)國時期除楚國和越國早已稱王外,魏、齊、趙、韓、燕、中山等國也在戰(zhàn)國中期相繼稱王,突破了西周以來的諸侯爵稱。
38、各國又先后進(jìn)行變法,廢除傳統(tǒng)的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中央集權(quán)的官僚統(tǒng)治,并推行與之適應(yīng)的爵制。
39、三晉和燕、齊的爵秩等級,大體仍為卿和大夫。
40、楚的最高爵位叫執(zhí)■,情況較為特殊。
41、秦則從商鞅變法以后,實(shí)行獎勵軍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guān)內(nèi)侯、徹侯。
42、秦二十等軍功爵,累積爵級至關(guān)內(nèi)侯(十九級)、徹侯(二十級),即可食租稅或食邑;自大庶長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則如吏職”。
43、 兩漢漢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異姓、同姓為王。
44、諸王封爵,帶有濃厚的分封制色彩,與中央集權(quán)制相■格。
45、文帝、景帝,特別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諸王權(quán)力,諸王遂不得領(lǐng)民親政,惟衣食租稅。
46、同時,列侯(原名徹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也與二十等爵相分離,與王爵共同構(gòu)成封爵制度。
47、自關(guān)內(nèi)侯以下,為賜爵制度。
48、封爵優(yōu)于賜爵的主要權(quán)益是:享有封國或食邑;置官屬;爵位世襲;衣食租稅;具備崇高的政治地位。
49、 兩漢封爵的爵級主要是王、列侯兩等,此外還有公主湯沐食邑。
50、王、列侯官屬數(shù)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權(quán)卻在中央。
51、漢初定制,“非劉勿王”(后演變?yōu)榉腔首硬煌酰?、“非功不侯”?/p>
52、王的封授對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異姓功臣,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
53、諸皇子王初以區(qū)域立國,跨州連城,形成尾大之勢。
54、漢武帝推行推恩析國政策,諸王遂以郡立國。
55、東漢初,漢光武帝劉秀曾廢王爵,封九皇子為國公,旋即復(fù)舊。
56、兩漢除王莽、曹操以權(quán)臣稱王外,異姓功臣只能封為列侯。
57、列侯,西漢時多以縣立國,也有食鄉(xiāng)亭者,但并無鄉(xiāng)侯、亭侯之稱。
58、至東漢,列侯正式分為縣、鄉(xiāng)、亭侯。
59、功大者食縣,功小者食鄉(xiāng)亭。
60、東漢中期以后,政治腐敗,遂出現(xiàn)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澤侯,雖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則,但縣、鄉(xiāng)、亭侯的爵稱爵序并未因此發(fā)生變化。
61、 封爵傳襲,采取嫡長子繼承制。
62、庶子、庶孫一般不具備襲爵權(quán)。
63、無嫡子襲爵,則削除封國,這就是所謂的“無子國除”。
64、皇親和重要功臣“國絕”時,為示優(yōu)寵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孫襲爵,這就是所謂的“紹封繼絕”。
65、紹封者權(quán)益低于正常襲爵,僅食國之半租。
66、此外,公主湯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襲,但并不普遍。
67、 漢代封爵制度,對后世影響頗大。
68、諸如諸侯不與政事、惟得衣食租稅,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無子國除,紹封繼絕等重要原則,均在不同程度上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69、 兩漢十九等賜爵,爵稱與秦同。
70、凡賜爵皆可“有罪以減”,無爵者則為士伍。
71、十九級爵中第九級(夫)以上為高爵,亦稱吏爵,具有免役特權(quán)。
72、獲得吏爵的主要途徑是憑借軍功吏■。
73、第八級(公乘)以下至第一級(公士)為低爵,又稱民爵,獲得民爵的主要途徑是因特典、災(zāi)異而詔賜天下民爵。
74、法制規(guī)定,民爵高于第八級時須轉(zhuǎn)讓親屬,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
75、獲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徑是買爵。
76、漢文帝劉恒實(shí)行入粟拜爵,開賣爵先例。
77、漢武帝特設(shè)武功爵十一級,標(biāo)價出售,以緩解財政困難。
78、以后屢有賣爵詔令,賜爵趨于猥濫。
79、東漢末年,賜爵已成“空設(shè)文書”,不再為時人所重。
80、魏晉南北朝時期,賜爵制遂廢棄。
81、 魏晉南北朝魏晉之際,設(shè)置五等封爵,東漢以來的王、列侯二等封爵,變?yōu)橥?、五等封爵、列侯層次封爵?/p>
82、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為主要的封爵爵稱。
83、 諸王封爵。
84、西晉設(shè)國王、郡王(分大、次、小)、縣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戶數(shù)。
85、東晉南朝,僅禪代前期的異姓篡代者封國王,如劉裕封宋王,蕭道成封齊王。
86、一般情況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
87、北魏前期,異姓多封王,但襲爵者即降為公。
88、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親疏遠(yuǎn)近分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為郡王。
89、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設(shè)國王,封授對象是皇子。
90、諸王政治權(quán)益,因王朝而異。
91、西晉王國按大、次、小可分別置三軍、二軍、一軍,自選官屬。
92、其他王朝,則無置軍和自選官屬權(quán)。
93、但諸王可參政入仕、領(lǐng)兵出鎮(zhèn),卻是這一時期各王朝的普遍現(xiàn)象。
94、骨肉相殘因此時有發(fā)生,構(gòu)成諸王干政、亂政的政治格局。
95、 五等封爵。
96、曹魏有鄉(xiāng)公、亭伯等爵稱。
97、咸熙元年(264),即將代魏的司馬氏設(shè)立五等封爵。
98、五等封爵,采《周禮》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級,共五等十級。
99、每級封爵都有封疆里數(shù)和戶邑數(shù),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戶為差,井然有序。
100、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諸王,卻有高于列侯的“祿奉禮秩”,其中公、侯可置一軍。
101、東晉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劃定封疆里數(shù),大、次兩級合二而一,皆以郡或縣立國,并在爵稱前冠以“開國”字樣。
102、伯、子、男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別降至第三、四、五。
103、北周后期,濫封無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設(shè)國公,以封柱國大將軍等重要功臣。
104、時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
105、 列侯。
106、魏晉有縣、鄉(xiāng)、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
107、東晉南朝,縣侯與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僅存鄉(xiāng)、亭侯。
108、北朝無列侯爵。
109、 列侯之下,尚有屬于賜爵的關(guān)內(nèi)侯、關(guān)中侯、關(guān)外侯等爵。
110、 就創(chuàng)新而言,這一時期有“分食制”和“虛封制”。
111、“分食制”指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戶的租稅。
112、如西晉諸侯三分食一;東晉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113、“虛封制”,是指無封國食邑、不食租稅的封爵。
114、它與賜爵制的區(qū)別就在于可以世襲。
115、典型的虛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
116、北周初年,因租稅有限,開國封爵“雖錫以茅土,而未給租賦”。
117、保定二年(562),周武帝詔令諸國公(邑萬戶),可寄食他縣,收其租賦。
118、寄食戶數(shù)僅是原食邑戶數(shù)的十分之一。
119、這種封戶為虛、寄食戶為實(shí)之例,為以后的虛實(shí)相結(jié)合的食租稅方式提供了借鑒。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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