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產權出典和抵押的區(qū)別,產權出典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2、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系。
3、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
4、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須以承典人支付典價為前提,因而雙方這種法律關系又是雙務、有償的。
5、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屆滿前出典人并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
6、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雖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但并不能任意進行處分。
7、典期屆滿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還典價款即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則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8、3、房屋出典須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9、一、房屋出典不同于房屋出賣。
10、二者的區(qū)別在于:(1)房屋出典在典期屆滿以前不發(fā)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在典期屆滿后,僅在出黃人不回贖的情況下才將房屋所有權轉歸承典人。
11、出賣則發(fā)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12、(2)典期屆滿,出典人有權通過返還典價款給承典人以贖回房屋,房屋出賣后則無權向承受人贖回房屋。
13、賣中買方支付價款即為房屋價格。
14、房屋出典與附買回條件的買賣(即民法學上的買回)也不同,除彰弄三點外,買加是通過返還房屋價款實現所有權的再轉移,而出典中的回贖則是通過返還典價實現所有權中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的回復。
15、二、房屋出典不同于房屋出租,二者的區(qū)別在于:(1)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取得的是用益物權即房屋典權;房屋出租中承租人取得的是具有物權某些特征的債權即租賃權。
16、(2)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須通過返還典價款才能贖回房屋,房屋出租中出租人無須返還租金即可收回房屋。
17、(3)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交付的典價不同于房屋出租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這二者的性質、計算方法、支付方式都不同。
18、三、房屋出典也不同于房屋抵押。
19、二者的區(qū)別在于:(1)設立的目的不同。
20、進行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典價,對承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用益物權;設立房屋抵押則是為了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實現債權,債權人取得的是擔保物權(房屋抵押權)。
21、(2)房屋是否移轉占有不同(由目的不同決定)。
22、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須將房屋轉移給承典人占有、使用,房屋抵押則無須轉移占用。
23、(3)法律后果不同。
24、房屋出典人期屆滿時仍然有權回贖房屋,僅在其不回贖時房屋所有權才轉歸承典人;房屋抵押中僅在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才能處分抵押房屋,從變賣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25、四、房屋出典也不同于質(押)。
26、二者區(qū)別在于:(1)標的物不同。
27、出典標的物以不動產為限,而質(押)標的物則為動產(對此各國有不同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尚無規(guī)定)。
28、(2)設立的目的不同。
29、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了取得典價,對承典人而言是為取得房屋用益物權;而質(押)則是債務人以動產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的實現。
30、五、房屋出典也不同于(典)當。
31、據史料記載,典權制度產生于唐代,隨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典、當并用不分。
32、到了清代,始有“典”與“當”之分,即典專即不動產出典,當專指動產抵押借貸。
33、在習慣上有些人將房屋“出典”稱之為“典當”,解放以來至今的國家政策法規(guī)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釋中也使用“房屋典當”一詞,這實際是混淆了“典”與“當”的區(qū)別。
34、房屋出典與當的區(qū)別在于:(1)標的物不同。
35、房屋出典標的物只能是不動產(房屋),當的標的物則為動產。
36、(2)設立的目的不同。
37、房屋出典對出典人而言是為取得典價款,對承典人而言是為取得房屋用益權;而當對出當人而言是通過動產抵押以取得借款,對當鋪而言則是為了獲取高利而非對當物的用益權。
38、(3)設定的權利性質不同。
39、承典人在典期內取得的是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當鋪在當期內并不能取得對當物的用益權。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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