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私營老板讓員工入股注意事項,入股注意事項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應明確技術出資的標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技術入股的法律規(guī)定,技術方可以用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作為出資標的。
2、在交易中,當事人首先必須明確:他們究竟是在對什么東西進行交易?是專利權還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專利權出資的,是否還附帶相關的技術訣竅?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技術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種產品、一種工藝,還是一種設備,或者是幾方面的內容都兼有?對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確地界定交易標的內涵和外延。
3、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希望用一個非常簡單的名稱來概括雙方交易的技術,例如籠統(tǒng)地將其稱為“XX技術”等,這恰恰為日后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4、 二、弄清技術出資人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
5、即使是技術的發(fā)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
6、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單位的職工執(zhí)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fā)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
7、有些技術投資項目,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8、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
9、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10、 以專利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專利權人。
11、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
12、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13、 三、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xù)。
14、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于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fā)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xié)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xù)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
15、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權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16、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轉讓合同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xù),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17、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
18、前些年很多企業(yè)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并把它在企業(yè)中實施,企業(yè)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
19、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yè)并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
20、如果以后該人才離開企業(yè),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yè)繼續(xù)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fā)生糾紛。
21、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22、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
23、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并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于發(fā)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
24、即使是專利技術,發(fā)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fā)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
25、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
26、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27、 就某個具體項目而言,技術方可能承擔以上一項或幾項出資義務。
28、究竟承擔哪些義務,承擔程度如何,都需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29、約定不同,承擔的義務和驗收標準也就不同。
30、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由技術方承擔一些與技術轉移無關的工作(如生產管理或產品銷售等),即使技術方未履行義務,也只是一般的違約,不影響技術出資到位與否的認定。
31、 四、要重視技術出資的驗收 對于貨幣出資和實物出資,一般以注冊會計師的驗資報告來確定出資到位與否。
32、但技術出資義務履行與否、履行程度如何,則不能由會計師來判定。
33、例如,《深圳經濟特區(qū)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規(guī)定:出資期滿,各方應當共同進行驗收。
34、驗收合格的,應當共同簽署驗收征明文件,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35、驗收不合格的,技術出資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36、 五、約定技術價值變動后的利益調整 絕大多數技術投資項目,投產后的實際收益都會與當初預計的情況有很大差別。
37、歸納起來,造成技術價值變動的原因有:1.市場發(fā)生變化; 2.生產條件發(fā)生變化; 3.新技術替代; 4.法律上存在瑕疵。
38、 綜上所述,以技術出資入股由于是“把不是錢的東西當成錢”,因而存在著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
39、保障技術投資成功的關鍵,是要訂立內容完備的合同。
40、技術交易的各方不宜過分依賴現有的各種標準合同。
41、標準合同只能規(guī)定交易中帶有共性的事項。
42、而技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恰恰是那些沒有共性的事項,比如技術交易標的、技術資料清單、權利轉移形式、技術指導的標準等等,都是無法標準化的。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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