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憲法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憲法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自治區(qū)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3、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4、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5、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6、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7、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jīng)濟建設事業(yè)。
8、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fā)資源、建設企業(yè)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9、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chǎn),發(fā)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10、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wǎng)——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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