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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涉及日常食品和校園配餐

今天阿吖發(fā)現不少朋友對最高法發(fā)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涉及日常食品和校園配餐這個問題挺感興趣的,那么現在就讓阿吖帶著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今天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四起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有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日常食品,另一起涉及校園配餐,與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身體健康息息相關。

嬰幼兒食品直接關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生活中,存在雖然產品質量合格但銷售者虛假宣傳的情形。這次發(fā)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顯示,顏某因女兒喝普通奶粉過敏,自2018年4月起到某孕嬰用品店購買某產品作為奶粉的替代品。2020年5月14日顏某再次到某孕嬰用品店購買該產品,詢問某孕嬰用品店的經營者關某該產品的性能,關某明確表示該產品能“調節(jié)過敏體質”。顏某對此進行了錄音錄像。后顏某向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舉報,稱某孕嬰用品店宣稱商品能調節(jié)過敏癥狀,既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又構成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導致其購買并長期給孩子使用固體飲料。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某孕嬰用品店構成虛假宣傳為由,責令某孕嬰用品店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萬元等。后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孕嬰用品店返還價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對所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要負責任,食品廣告的內容要合法真實,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本案中某孕嬰用品店,以調節(jié)過敏體質的說辭誤導消費者,屬于以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方式銷售商品,構成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要求按消費金額的三倍賠償。遂判決某孕嬰用品店退還貨款并向顏某支付價款三倍懲罰性賠償金54624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在此我們也提示,對于食品生產者經營者來說,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內容,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對于消費者來說,如果發(fā)現有虛假宣傳,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向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要求三倍的賠償。

給學校提供受污染午餐 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嚴懲

近年來,關于中小學生配餐引發(fā)的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fā)生,引發(fā)家長和公眾擔憂。今天還發(fā)布了一起涉及校園食品安全的行政糾紛案件。違法經營的食品導致18名學生發(fā)病,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違法經營食品企業(yè)予以嚴懲。

典型案例案情顯示,某餐飲管理公司向某市共計9所中小學校提供午餐11887份。次日,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多起報案線索,稱前一天中午就餐結束后,多所學校多名學生出現了腹痛、腹瀉癥狀而被緊急送醫(y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到該公司的經營場所現場調查,發(fā)現該公司在上述學校午餐的存儲、加工、配送過程中,存在員工裸手取食烹煮食物、未及時洗手消毒或更換清潔手套、傳菜過程中食物堆疊、常溫供餐時間過長等違規(guī)操作情形。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討論分析認定,本案中涉及食用該公司配餐導致感染的中小學生共計18人,類似病癥是因食用了受污染午餐導致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餐飲管理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1901920元。餐飲管理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小學生食品安全事件,案發(fā)之后,當地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相關政府部門的配合下,對涉事企業(yè)的生產、儲存、配送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對涉事企業(yè)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進入訴訟程序之后,法院依法支持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危害學生健康的行為堅決說“不”。

最高法表示,高度重視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始終堅持依法嚴懲各類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我們將對所有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案件進行梳理總結,尋找引發(fā)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原因,對于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的問題,我們將走進學校、企業(yè)甚至主管部門,本著“誰的問題誰負責”的原則,責成相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減少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行為,推動全社會形成合力,共同維護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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