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訴訟法關于管轄,行政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guī)定考慮了哪些因素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2、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yōu)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guī)定。
3、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guī)定。
4、2、特殊地域管轄。
5、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6、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3、共同管轄。
8、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9、擴展資料規(guī)定為了避免和解決管轄權爭議,行政訴訟法和《行訴法解釋》對此規(guī)定的解決辦法是:原告選擇。
10、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guī)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13、3、受訴人民法院一并管轄。
14、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
15、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做了規(guī)定。
16、4、協(xié)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17、因共同管轄發(fā)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xié)商。
18、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9、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
20、協(xié)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1、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訴訟管轄。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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