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如何繳納增值稅賬務處理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稅收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咨詢熱點 一般納稅人2008年購入固定資產(chǎn)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xiàn)在銷售應按照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guī)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根據(jù)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5、 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chǎn)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xiàn)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guī)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6、 因此,購買時已經(jīng)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chǎn),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征收。
7、 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但購進該固定資產(chǎn)時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按照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
8、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9、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0、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購進該固定資產(chǎn)時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xiàn)在銷售應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1、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如何填寫申報表? 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欄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欄; 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1行“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 減征的1%,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項“應納稅額減征額”欄。
12、 一般納稅人銷售2011年購買的小汽車,小汽車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現(xiàn)在銷售時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2013年8月1日前,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3、 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14、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5、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1年購買的小汽車,應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6、 一般納稅人出售已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小汽車,稅率是多少?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規(guī)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7、因此,購買時已經(jīng)認證抵扣過的小汽車,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18、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什么稅率申報? 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19、因此,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按照3%減按2%征稅率申報納稅。
20、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怎么填寫申報表? 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1、 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chǎn)不含稅銷售額”;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第5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
22、 減征的1%,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guī)模納稅人)第11行“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
23、 [責任編輯:編輯組]。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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